本人劳动仲裁一案,仲裁结果令人震惊。仲裁委无视我方提交的完整证据链、待岗通知等关键证据,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虚假报案、违法辞退等事实避重就轻,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 1.起因公司以本人工作期间账务有问题涉嫌职务侵占要去公安机关立案,让本人待岗等待调查为由,违法待岗,仲裁委也在仲裁期间明确告诉双方等待公司的立案材料,明确告诉这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在审限60天到期,等到出裁决书时,公司也未能提供立案材料甚至报案记录都没有提供,这就是变相证明公司诬陷员工!恫吓员工!想违法辞退员工!!但仲裁判决书上,却只字未提重大关键证据公司报案一事的结果,真是匪夷所思!! 2.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公司无法报案,账务罪明不成立,公司以此为由的待岗,和后续的违法解除就是事实,为什么仲裁委缺判定是员工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去劳动监察投诉,而判定是未足额发放工资经济补偿,而非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差距巨大,使本人权益严重受损! 这样草率、不专业的裁决,不仅侵害我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虽然不服仲裁结果可以提起一审,但相应会进一步耗费劳动者的精力、时间和金钱,如此业务能力,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望相关部门介入调查,还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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