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卡:泛指银行卡、电话卡,也包括具有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账号。两卡犯罪多为帮信罪。
“帮信罪”是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本低,速度快,获利高,这样短平快的方式,让部分人员抱着侥幸心理,做着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帮助的事情。
案例一:2020年8月江油辖区刘某、肖某、王某、李某合伙购买、租借他人支付宝二维码、银行账户为网络违法犯罪团伙提供资金结算,同时对收购的银行卡进行贩卖,短短不到一月的时间,帮助结算资金1000余万元,非法获得16余万元,最终刘某等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受到刑事处罚。为刘某等人提供支付宝收款码、银行账号的人员均受到不同程度刑事、行政惩罚,并纳入惩戒人员名单。
案例二:2021年6-8月,江油辖区邓某、邀约杨某、申某为获取经济利益,购买多台GOIP设备,联系境外诈骗团伙,在江油境内多个地点架设GOIP设备,为诈骗团伙拨打诈骗电话实施诈骗提供服务支撑,直到被抓获,共非法获利15万余元,查实诈骗案件7起,被骗金额70余万元。上述嫌疑人均受到刑事处罚。
“帮信罪”增设七年来,前期一直处于“安静”状态。2018年前,全国适用该罪名判决的案件不足百件。2019年,检察机关办理的“帮信罪”案件也不超500件。2019年后,“帮信罪”案件有逐渐增多趋势。
2021年我市全年抓获帮信犯罪嫌疑人248人,2022年至今抓获帮信犯罪嫌疑人98人,这还不包括其他公安机关在我市抓获的犯罪嫌疑人。 从全国范围看,各地“帮信罪”案件增长情况大体相当,均呈上升趋势。根据最高检官网公布的全国检察机关2021年1月至9月的主要办案数据看,因“帮信罪”被起诉的人数已达7.9万余人,比上年同期增长21.3倍。 2021年10月至12月,“帮信罪”案件继续飞涨,各级检察机关又起诉5万余人,加上前九个月的数字,这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嫌疑人12.9万人,同比上升8.43倍。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主办检察官赵玮:2021年全年“帮信罪”起诉人数已居于所有刑事犯罪案件的第3位(前两位分别为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成为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的第一大罪名,几乎涉及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信息获取、推广引流、技术支持、场所提供、支付结算等各个环节。
诈骗团伙非法获取并提供批量社交媒体账号、“解封”封禁账号的。
犯罪手段比较集中。主要表现是,以提供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方式为主。常见的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或微信账号等用于收取犯罪所得。
无业人员多、初犯多,从全国范围看,涉嫌“帮信罪”的人员大部分是初犯,且没有前科的占到90%。
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且年龄较小。河北、吉林等基层检察院办案情况显示,“帮信罪”涉案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初中以下居多,其中小学文化及文盲半文盲又占多数。同时,多数涉案人员年龄较小,40岁以下的居多,不少还是在校学生或刚毕业的学生。
串并案多发。以贩卖银行卡为例,行为人贩卖的银行卡往往被用于向全国各地不特定的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串并案件数量较多,涉案地区广、人数多,为案件侦破及被害人经济损失挽回带来较大困难。 ✦帮信
“两卡”租卖几乎是“躺着赚钱”,这对普通百姓尤其是学生、老年人、无业人员等吸引力很大,一些人在诈骗分子的蛊惑下,为了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帮凶。
一些人总觉得办案部门不会注意到自己,心存侥幸。还有的人觉得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不会触犯法律。事实上,除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外,2019年10月最高检、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将“帮信罪”的规定更加细化,侥幸心理逃避不了法律责任。
为数不少的涉“帮信罪”人员对自身帮助行为产生的危害认识不足,不清楚自身行为影响的范围和涉及人员,进而影响认罪认罚的适用。
在“帮信罪”的办案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找各种理由辩解,“事先我不知情”“我不知道银行卡、电话卡借给别人也是犯罪”。那么,不知道是不是就不追究了呢?
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如果不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不构成犯罪;反之,则构成犯罪。
那么,如何认定主观上是否明知呢? 按照“两高解释”中第11条规定的七种情形对明知进行认定。这七种情形是: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实际案件办理过程中会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涉嫌“帮信罪”,不要求当事人知道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当事人知道就是共犯了,涉嫌共同犯罪。当事人不知道,但结合前因后果及基本情理,可以推断为当事人应该知道。所谓的“事先不知情”,站不住脚,也不是免罚理由。 生活中,对于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是否还有其他惩处方式?
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信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中对银行卡涉案人员实施一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等惩戒措施;对电话卡涉案人员实施五年内名下只保留一张电话卡,不得新开户等惩戒措施!
● 江油公安一直对涉嫌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以高压态势严格管控,严密侦查,严厉打击,落实打防管控一体化,压实责任主体,协同部门监管,紧密联系群众,努力建设法治江油、平安江油、大美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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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INAL2000 说得好
发表于 2022-6-30 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