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发表于 2021-3-31 18:20:0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201#
这个叫野火的败类居然是教师队伍一员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收起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江油论坛 因您更精彩!
发表于 2021-3-31 22:10:5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202#
诚客 发表于 2021-3-31 13:14
天黑后路更恼火很多地方更本就没有可以抓的藤条竹子了。特别一处是湿滑长陡坡,大家只能梭,但是梭的速度快 ...

我们以前也走过,我们走的路,好象没有你说这么危险哦,那可能路线选得不一样。估计可能天黑了不太看得清方向了。


回复 收起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1-3-31 22:33:1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203#
scjylxs 发表于 2021-3-31 22:10
我们以前也走过,我们走的路,好象没有你说这么危险哦,那可能路线选得不一样。估计可能天黑了不太看得清 ...

对呀就是迷路了呀七十多人真的后怕呀!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收起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1-3-31 23:04:4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204#
jysllht 发表于 2021-3-29 11:11
你不了解蓝天救援队的精神,请你不要乱说的。如果有蓝天救援队的队员收取过你的费用,你可以直接反应到蓝 ...

致敬!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收起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1-4-1 09:52:1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205#
事件发生后很多人认为非盈利活动,出了事自己负责,关于这个问题当晚派出所所长说的三人及以上出事组织者判刑,这个我也不知道真假,不要盲目认为非盈利就肯定不会担一点责任,法官又不傻!个人认为会根据事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如果组织者把该公告的都公告了在出事时也尽到了组织和救援帮助义务情况下估计不会有啥责任,毕竟是非盈利!但是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处理不当没尽到合理组织和有能力条件下的帮助和救援义务估计会担责任的。究竟怎样最好你们咨询律师。别事后只想推卸责任误导大众的舆论走向,越带越偏这样以后只会不可避免的继续犯错!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收起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1-4-1 10:33:1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206#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收起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1-4-1 10:42:0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207#
我觉得我该说的都说完了:P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收起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1-4-1 10:55:4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208#
报名的也该反省自己的盲目无知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点评

scjylxs  你没有看过新的民法典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4-1 17:36

回复 收起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1-4-1 17:36:3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209#
诚客 发表于 2021-4-1 10:55
报名的也该反省自己的盲目无知

你没有看过新的民法典吗?


回复 收起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1-4-1 19:02:4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210#
根据《旅游法》相关规定,旅行社的设立与经营,应当以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为前提,也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行政许可。而此案中的户外俱乐部既未注册,更未取得相关旅游许可,并不具备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与能力。《旅游法》还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可见,成为领队或导游也是需要资格认定的,因此“杜队长”显然并不是符合法律规定意义的领队或导游。

  由此不难判断,小刘的古道之行,并不是一次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行为,而只是户外爱好者组成的俱乐部牵头的“民间”活动。所有的安全提示,只是牵头者的友情提示,而不是责任承担的默许。

  同时值得关注的是,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上述情况也增加了新的规定,即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案中,户外俱乐部杜队长虽然被称呼为“队长”,在本次“AA制”的登山活动中,其作为发起者已经尽到了叮嘱、照顾的义务,对小刘的意外受伤并无过错或过失,故不需对小刘因意外受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https://bbs.8264.com/thread-5639693-1-1.html


回复 收起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江油论坛

Powered by Discuz! X3.2 &copy 2001-2013 Comsenz Inc.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微信号:cxx1112c

版权所有:江油市图图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 蜀ICP备19040267号-2 川公网安备 51078102110006号 经营性ICP:川B2-20200096

下载APP

找站务

申诉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