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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dwr (金牌会员) 发表于:2023-6-25 18:33:26|查看:8603|回复:8   [复制链接]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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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_绵阳市人民政府 (my.gov.cn)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为切实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预防和治理绵阳市违法建设行为,助推城乡环境综合提质工作,市住建委代市政府起草了《绵阳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 wfjszzxd@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绵阳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绵阳市涪城区云泉南街 2 号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监督科,并在信封上注明“绵阳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 2023年7月20日。
(联系人:邓建华,联系电话:0816-2236307)



附件:1.绵阳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6月19日    

绵阳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预防、制止和查处等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的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地下空间和其他工程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

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予以认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根据现行城乡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和法律、法规不认定为违法建设的除外。

第四条  违法建设治理遵循“属地负责、行业监管、源头防控、分类处置、各司其职、部门协同”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协调工作机制和督查、考核、问责制度,研究、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对本辖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纳入土委会、规委会成员单位,参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评审。

第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负责辖区城镇规划区内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手续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未将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职责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负责查处。

本条前三款所列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文广旅、人防、消防救援、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条  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遵守城乡规划相关规定,防范违法建设,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违法建设。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利用违法建设获利。

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在土地征收、征用以及被依法强制拆除时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和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并对违法建设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违法建设的防控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法建设,有权向查处机关投诉举报。

查处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等投诉举报方式,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十五条  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村(居)委、社(组)四级防控网络,分片负责,实行网格化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防控日常巡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以及具体措施,落实巡查、劝阻和制止责任,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违法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社(组)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经劝阻未能制止和消除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查处机关报告,并协助查处机关做好相关查处工作。

第十六条  达到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查验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对未办理相关批准文件开工建设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物业服务人应当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单位(队伍、人员)、施工设备和原材料等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登记制度,加强本物业服务区域建设施工、装饰装修、提升改造等建设行为的巡查,及时劝阻、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违法建设,同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查处机关报告。

对经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拒绝建筑施工单位(队伍、人员)、施工设备和原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配合查处机关的查处工作。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结果质量负责,设计阶段应注明各部位使用功能,不得预留用途不明的空间、构件等,设计图纸中应注明严禁产权单位后期违规搭建,除必要装饰构件外确因城市风貌或立面造型需求的,应在方案设计评审阶段作必要性说明,由专家研判是否同意实施;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担审查责任。

建筑施工单位(队伍、人员)对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对经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未经查处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场施工。

建设单位对已被查处的违法建设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监理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监理服务,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进行商品房销售、房屋交易和租赁时,不得含有利用绿地、露台、平台、屋顶、架空层、地下空间等进行建设的内容欺骗、误导公众。

房地产经纪机构受托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不得为附有违法建设的房屋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

第十九条  查处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查处违法建设,并可利用卫星遥感、航拍、电子监控等方式,开展违法建设监测。

查处机关应当将执法中发现的易形成违法建设的建设项目情形,以书面形式函告有关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严格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得预留用途不明的空间、构件等;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建设工程放线核验和规划条件核实。未经业主依照法律规定表决同意,不得对住宅小区内改建、重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颁发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图设计方案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义务。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违法建设治理信息共享机制。

对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规划、消防、施工、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等手续和批准的临时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审批、验收等证件、图纸、资料电子信息共享给查处机关。建设工程项目在规划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征询查处机关所涉建(构)筑物是否存在违法建设的意见。

查处机关查处违法建设,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查询违法建设涉及的房屋不动产登记、交易、租赁备案、市场主体登记等资料、复印档案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和告知查处机关,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查处机关移交违法建设线索。

第二十四条  查处机关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信息以及违法建设处理决定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认定附有违法建设的房屋实施变更、转移、注销等不动产权登记限制;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交易、租赁备案手续,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负责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有违法建设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负责将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物业企业等单位或其不履行义务行为纳入征信管理。

(三)行政审批、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广旅、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利用违法建设作为经营场所的,不予核发相关证照。

(四)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违法建设治理执法行动。

(五)水、电、气等要素部门根据查处机关处理决定,对违法建设或者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的,不得提供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

(六)发改部门负责对查处机关提供的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

(七)经信部门负责违法建设治理强弱电管理方面的配合工作。

违法建设情形消除后,查处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章 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二十五条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改正,并可依法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设施设备。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违法建设当事人进入被查封施工现场继续实施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可以对继续实施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制止;违法建设当事人现场阻碍查处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查处机关可以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违法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的,查处机关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制止违法建设,消除违法结果。

第二十六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查处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开工建设,但已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违法建设查处需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确认意见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明确回复。

第二十八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查处机关责令限期拆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且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内容、规划条件进行建(构)筑物、城市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但不按照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的,或者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擅自在供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管道、管线等法定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平台、露台、架空层、地下空间、附属绿地等位置进行建设的;

(六)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七)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八)规划核实后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

(九)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九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又不能拆除的,由查处机关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又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

(一)拆除将影响合法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且无法采取结构安全措施的;

(二)受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限制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将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法拆除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不能拆除的情形,查处机关应当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违法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认定情况,应当在违法建设现场和查处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对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在依法处置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查处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三十一条  查处机关依法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查处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对责令限期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经查处机关依法催告、公告后,当事人仍不自行拆除的,查处机关应当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责成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第三十三条  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要求限期处理,公告期限为六十日;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查处机关可以在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查处机关依法作出的没收实物、违法收入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执行。

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由查处机关会同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五条  实施强制拆除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实施强制拆除前组织制定强制拆除预案,必要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二)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提前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并给予适当时间清理违法建筑物内的有关物品;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应当在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下实施强制拆除;

(三)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违法建设内财物搬离的,应当在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依法办理提存手续;

(四)全过程记录强制拆除现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查处机关、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日常巡查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建设不报告、不制止的;

(二)接到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违法建设查处职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协助、配合职责,对属于本部门的职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履行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社(组)发现违法建设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实施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提请有权机关对上述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公职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或者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查处机关应当提请有权机关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公安部门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以及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其他相关部门的治理职责为: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统筹监管和依法治理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统筹监管和依法治理普通公路及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会同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治理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三)水利部门负责牵头统筹监管和依法治理河湖、水库、水域堤线管理范围内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四)林业部门负责牵头统筹监管和依法治理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林地,以及毁坏森林、林木、林地的各类非林建设行为。

(五)民族宗教管部门负责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要求,依据属地管理原则,配合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治理宗教领域违法建设行为。

(六)消防部门负责牵头统筹监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妨碍消防车通行或影响其对高层建筑展开消防救援行动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利用违法建设从事违反市场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有关行政部门认定附有违法建设的房屋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责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在广告中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绵阳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违法建设是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城市发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不仅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破坏城乡容貌,侵占公共资源,而且可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2022年11月,我市启动城市住宅小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市政府调整了绵阳市防治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建立完善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机制,聚焦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形成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良好开端。经统计,全市一季度拆除违法建设279宗,拆除面积42765平方米,整治整改违法建设42004平方米;办结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问题68件。

当前我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已经进入了“深水区”,存量违法建设仍然存在,新增违法建设时有发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加强全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解决我市局部出现的监管缺位、执法宽松软等问题,更好地研究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解决违法建设治理中重大问题、畅通违法建设行为监管和城乡规划建设批后监管工作机制程序,市住建委牵头代市政府起草《绵阳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市住建委参照成都、青岛、泸州、达州等地区违法建设治理方面立法经验和先进工作经验,结合绵阳本地实际,拟定《办法》。2023年5月4日市住建委组织系统相关单位、科室进行研究讨论,5月12日、5月18日先后征求市级相关部门、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以及县(市、区)、园区及科学城办事处住房城乡建设和综合(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根据收集修改意见再完善文稿。

三、起草依据

《办法》起草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充分学习和借鉴了成都、青岛、泸州、达州等地区较为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先进工作经验作法;同时,认真梳理总结了我市历年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

四、主要内容

《办法》立足工作实际,重点解决协同治理机制不完善、预防作用发挥不到位、处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提升违法建设治理水平。《办法》分为“总则”“违法建设的防控”“违法建设的查处”“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高位协调和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综合性强,需要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高位协调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协调工作机制和督查、考核、问责制度,研究、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治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加强部门协同协作。健全执法协同、信息共享、涉嫌违法线索移送等制度,明确相关部门治理违法建设的工作职责,执法与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会商处置机制。三是提高各部门监管合力。《办法》规定相关部门自收到查处机关书面告知的违法建设信息后应当采取相关措施,尤其是在房产登记交易、竣工验收备案、核发经营证照、办理服务手续等多个环节,发挥部门合力、提高监管效能,提高当事人违法成本。

(二)加强违法建设源头防控措施。《办法》从强化违法建设预防管控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基层网格巡查制度。明确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村(居)委、社(组)四级防控网络,分片负责,实行网格化管理。二是强化物业巡查制度。明确物业服务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单位(队伍、人员)、施工设备和原材料等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登记制度,加强本物业服务区域建设施工、装饰装修、提升改造等建设行为的巡查,及时劝阻、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违法建设,同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查处机关报告。物业服务人依据查处机关书面告知内容,对经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拒绝建筑施工单位(队伍、人员)、施工设备和原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配合查处机关的查处工作。三是强化行业源头监管。明确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明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房地产、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相关行业在违法建设源头防控中的职责。

(三)规范违法建设的处置程序和措施。《办法》对执法实践中的堵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制度设计和规范。一是破解新增违法建设快速处置难的问题。《办法》明确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改正,并可依法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设施设备。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二是《办法》明确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形和应采取措施。三是《办法》规范实施限期拆除和强制拆除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明确查处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并给予适当时间清理违法建筑物内的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到场的,查处机关可以在违法建筑物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见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下实施强制拆除。明确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又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的类型及认定程序。

(四)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一是对于《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法律责任,《办法》不再重复。二是增加了机关团体单位及公职人员惩戒措施。《办法》明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实施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提请有权机关对上述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公职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或者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查处机关应当提请有权机关予以处理。三是明确公安部门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以及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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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5 19:40:2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贵州
不用写这么多走程序。我们老百姓的发言权也等于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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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5 21:01:0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湖南
农民辛苦一辈子,修点房子我觉的一点不违法,违法的是城里大遍大遍的高楼,而且还是基本农田修高楼,那才是真正的违法。哎!老百姓太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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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5 20:21:5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板凳
冠冕堂皇的话说的太多了,能为老百姓办事的基本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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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5 21:21:4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报纸
就说举报电话是好多,我马上有个违建可以举报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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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6 08:17:0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地板
能把西山樾房产证办下来吗?买的时候也没说违法建筑,买了几年了办证就说这没弄那没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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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6 23:01:3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7#
城、乡违建,估计是写给乡里的吧?城里的违建,烂尾先处理好这就是最大的违建违法治理!其实农村的哪一星半点不值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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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7 14:13:3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8#
举报了也没用,有关系照样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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