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第-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 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3.《信息产业部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 信部清[2006]第630号)要求:一、移动通信企业在开展务的过程种,应充分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 电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在同一移动电话归属地内(俗称“移动电话本地网”) , 移动通信企业应保证本企业同一网络的原有用户,可以在不改变号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的所有资费方案(已停止发展用户的除外)。
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 工信部联通 [2014]182号) :在同-本地网营业区内,电信企业应保证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对资费方案賄同等的选择权利;应充分尊户自主选择权,为用户选择适宜资费方案提供便利和必要帮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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