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妹是今年刚参加完高考的准大学生,想去体验生活,就去了宝龙广场三楼老灶房那里打暑假工,面试的时候也说清楚了,她只做到七月底,八月她要开始上课学习,这负责人也是知道这个情况的。
上班时间早上九点,到晚上九点半,做到第三天下午六点,负责人给我妹妹说,他们要招聘长期的,一句话,就叫我妹妹走了
我妹妹从小就勤快,人又老实,所以在他们店里上班,我都能想象到我妹妹有多勤快,他们店里的其他员工也都看在眼里!话说转来,叫我妹妹走就走嘛,那就说工资撒,做了三天,一句话给我妹妹打发了,
(此处省略一万个脏话,毕竟我是有素养的人!)然后我又联系老灶房负责人,他们给我的说法是试用期没工资!我记得劳动法是规定了的,不管是不是试用期,哪怕只做了一天,都该付相应的费用
我怕是我不懂法,然后我咨询了劳动局 劳动仲裁,他们给我的答复是,试用期是肯定有工资的,说实话,我争取的已经不是那点点钱的问题了,这个完全就是在欺负娃儿!
十几岁的娃儿,给你卖了几天苦力,你一句话就否认了她几天的付出,试问 换做你的娃儿在人家店里做事,免费给人家干了几天,你会怎么想?你生气不?
是不是有点太欺负娃儿了!到头来负责人说我在敲诈她?一百块钱的事情,她跟我说敲诈?我这个理应该说到哪里去都说得通吧!最后我祝他们“生意兴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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