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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安交警已回复】请问江油市交警大队 [打印本页]

作者: aabb1234    时间: 2020-5-28 13:04
标题: 【公安交警已回复】请问江油市交警大队
朋友去你处拿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国家规定车辆未到六年不用上线检测,直接拿就好。在你处被告知车辆有违章未处理,需处理违章后才给予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对此本人有不同看法!
1.请问作为交通管理部门,你们是不是有权利不遵守,还是更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作为交通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法律条文有以下内容“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3.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在当事人出具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后,你们不予颁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来自何处?如果是地方规定,请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效力大还是你们系统内的规定效力大?我可不可以理解为你们这是在公然抗法?
最后,我在此呼吁我们的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法律的执行部门,当你们行事不再以法律为准绳,怎么要求人民大众守法呢?

作者: 公安交警    时间: 2020-5-28 15:36
网友,您好!
         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交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也可下载手机APP交管12123,绑定机动车号码,通过APP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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